【112-1學期課程"停修"申請資訊】

  • 2023-11-02
  • 李小姐
申請方式如下:
★申請期限:自 112 年 11 月 13 日(一)上午 10:00 起至 112 年 12 月 22 日(五)中午 12:00 止。
★注意事項:請詳閱以下說明後方得進行停修申請
1. 停修後修習學分數仍應符合學則第 17 條規定,每學期停修後不得少於各該年級最低修習學分數,未符合前述規定者,系統將不受理停修申請;惟大四生如認為停修後,不至影響應取得之畢業學分總數者同意不受此限。
2. 各學制、年級最低學分數如下
學制 最低學分數
大學部1-3年級 16學分
進修學士班1-3年級 6學分
碩士班(含碩專)1年級 6學分
博士班1-2年級 3學分
 
學制 最低學分數
大學部4年級(含減修通過者) 1科
進修學士班4年級 1科
碩士班(含碩專)2年級 1科
博士班3-7年級 1科

3. 停修作業截止後,經獲准停修之科目,非經簽奉核准者,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請。
4. 各學制延修生在校期間提出申請,該學期仍應至少修習 1 科目。
5. 科目停修後,其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6. 經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並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,其學分數不計列於該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。
★申請路徑如下:登入「學生資訊系統」→「各項申請」→「停修申請」,點選欲停修之科目及原因後送出,系統會請同學再行確認申請資料是否正確,若無誤則點選送出申請後,至學期課表確認課程是否已移除。